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申请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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