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许**依据赤峰**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刑初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管晓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管晓光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赤峰**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刑初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