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韩**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韩*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中刑一抗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韩*至今未履行。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韩*在各银行内无存款,在夏县房产管理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夏**车管所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张*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刑一抗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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