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加**、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加忠强、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加忠强、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申请执行人刘**赔偿款184507.88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加**、张**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加**、张**的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加**在山西省太原市109医院服刑,被执行人张**在山西省运城市永济监狱服刑。2015年6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加**、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刘**对本院的调查不持异议,于2015年11月17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刘**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加**、张**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加**、张**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刘**可持原裁判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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