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孝**民法院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孝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45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贾**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19532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288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贾**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192.98元,由被执行人贾**承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