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王**、王*、杨**与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王**、王*、杨**与被执行人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薛**、王**、王*、杨**赔偿款300490元,但被执行人贾**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王**、王*、杨**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贾**的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贾**的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2015年7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薛**、王**、王*、杨**对本院的调查不持异议,于2015年11月17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薛**、王**、王*、杨**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贾**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贾**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薛**、王**、王*、杨**可持原裁判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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