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苏**、苏**、李**、苏**与被执行**力有限公司柳**公司、山西省**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立案时间尚在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30日履行期限范围内。申请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吕梁**民法院(2014)吕*一终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李**与翟兴管、刘**、郭**、翟、崔**、窦小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郭**、刘**物权保护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寿**关小学、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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