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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曹*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交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于2014年5月28日终结了(2011)交执字第71号案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又于2014年11月21日再次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再次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然一直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在县城无房产。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交执字第000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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