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奈曼**子铁矿、奈曼旗**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于庆周因与被申请人奈曼旗大三家子铁矿(以下简称三家子铁矿)、奈曼旗**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道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终字第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于**申请再审称,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为509940元,没规定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数额,特别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固定数额,体现了同命同价的原则,请求改判死亡赔偿金数额为509940元。三家子铁矿采矿未回填大量积水,二道村委会接收铁矿未设置警示标志,三家子铁矿与二道村委会之间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请求高级法院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于**在一审起诉时提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为171920元,现提出死亡赔偿金应为509940元,已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三家子铁矿事发前已将矿坑移交二**委会,二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且属于二者分别实施行为间接结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而非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故于**要求三家子铁矿、二**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