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庞**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执行款。本案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孙**依据祁县人民法院(2010)祁*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对庞**的申请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