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富阳市**水服务部与富阳**道龙池浴室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高桥镇新桥热水服务部诉被告富阳*道龙池浴室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高桥镇新桥热水服务部以被告已支付案款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高桥镇新桥热水服务部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阳市高桥镇新桥热水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阳市高桥镇新桥热水服务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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