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法库县祝家堡灌区管理所与被执行人洪*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168.800元,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大初字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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