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水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文海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水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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