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新安水利管理站诉被告王*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兰市新安水利管理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舒兰市新安水利管理站撤回起诉。
诉讼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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