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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管理站与郎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新安水利管理站诉被告郎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兰市新安水利管理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舒兰市新安水利管理站撤回起诉。

诉讼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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