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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水有限公司与刘*中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中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水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水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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