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法库**区管理所与任**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法库*区管理所与被执行人任*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553.72元,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任*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大初字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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