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SAMAYAINCORPORATIONLIMITED返还原物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SAMAYAINCORPORATIONLIMITED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三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SAMAYAINCORPORATIONLIMITED返还标注有FERRACCII商标的2000台车载多媒体播发器以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惠州**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136-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惠州**限公司标注有FERRACCII商标的2000台车载多媒体播放器并已返还申请执行人SAMAYAINCORPORATIONLIMITED,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惠**三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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