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潘**重婚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