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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德动力设备(浙**限公司与珊华电**有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立德动力设备(浙**限公司因遗失中国邮政储**波分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40300052/20405176、出票人为建新赵**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邮政**司宁波分行、收款人为宁海**限公司、票面金额为886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6日、背书人为宁海**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立德动力设备(浙**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珊华电**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立德动力设备(浙**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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