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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6年4月29日作出(2006)亳刑初字第0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元;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9日经安徽**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进行了网上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安**州监狱提出,罪犯潘**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自上次减刑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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