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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卢**及其母亲等人以卢**父亲卢**被孙*乙等人打伤,索要医疗费为由,用电瓶三轮车将患病的卢**拖至孙*乙家,强行撬门、砸门,直至第二天下午仍未离开。

公诉机关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卢**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认罪,无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卢**及其母亲王**等人以卢**父亲卢**被孙*乙等人打伤,索要医疗费为由,用电瓶三轮车将患病的卢**拖至孙*乙家,强行撬门、砸门,并将穿着寿衣的卢**放在孙*乙家卧室床上,且王**等人在孙*乙家哭闹,经多次劝阻,直至第二天下午仍未离开。

本案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卢**取得孙*乙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卢**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孙**、卢**、马*、潘*、任*、毛*、王**、王**、王*丙证言,被害人孙*乙陈述,灌云县公安局出警录像,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甲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甲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甲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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