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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田**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6月16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申请人田**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XXXXXX,出票人洛阳市西工区新佰服饰店,付款行民生**分行,收款人洛阳**限公司,票面金额XXXXX元,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6日,到期日2015年6月16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田**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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