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蔡伟标,第三人陈**、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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