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东**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东**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榆林市**程有限公司在神木县**员会办公室(业主)账户中应付被告的工程款1471305.218元予以冻结。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刘**所有的位于神木县锦界镇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为:神木**镇字第XX号)为上述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经审查原告陕西东**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榆林市**程有限公司在神木县**员会办公室(业主)账户中的应付工程款1471305.218元予以停止支付。
二、对担保人刘**所有的位于神木县锦界镇锦界小区4区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为:神木**镇字第XX号)予以查封。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