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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曹**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及其委托代理人殷绍怀,被上诉人曹**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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