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曹**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及其委托代理人殷绍怀,被上诉人曹**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