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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中国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曾**、原审被告中国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因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12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1286-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永*选择本案其中一被告中国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应由长沙**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属于案件实体审查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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