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科**有限公司与武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武汉科**有限公司与武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龙**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北**民法院。湖北**民法院作出(2014)鄂民一终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拓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腾龙大道龙*u0026middot;北郦湖小区10套别墅房产及10个车库。

本院认为

现本院已依法启动对上述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但短时间无法处置变现。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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