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隆公司与湖北**公司借款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鑫**有限公司与湖北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鑫**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判决,其判决内容为:一、湖北长**限公司支付北京鑫**有限公司工程款190000元;二、湖北长**限公司支付北京鑫**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6月7日的工程款利息5700元,2015年6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8589.04元为限。上述款项,限湖北长**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2元,由湖北长**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湖北长**限公司未履行,北京鑫**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湖北长**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江园支行账号为1725上的存款205013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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