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罗**与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嘉**民法院作出的(2014)嘉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380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嘉执字第2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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