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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限公司、双冠**限公司与双冠**限公司、徐*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金鼎矿业**股集团有限公司、徐*、苏州双**限公司、苏州**限公司、苏州双**限公司、苏州双**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西金**限公司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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