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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婚生女朱**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十八周岁;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4、本案诉讼费各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嘉兴市南湖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朱**。婚后双方时有为家庭琐事争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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