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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