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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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