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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予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起诉称:原、被告原系相邻村村民关系,原告在16岁时由父亲做主定为被告之妻。年月初二,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二子,均已成年。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情脾气不合,常为家庭琐事矛盾。特别是被告为人自私,对待事情独断专行,原告一旦不顺他意,被告就发脾气,致夫妻关系恶化。2007年11月11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二间四层楼房以及共同债务4.5万元。原告诉请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二间四层楼房双方各分一间(价值暂定18万元);3、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夫妻共同债务4万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答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方面答辩意见为:一、原告诉称4.5万元债务是其个人用于赌博的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要求双方各半承担缺乏法律依据,且原告应偿还被告为其垫付的投注“六合彩”所欠的款项合计91000元。二、原告诉称被告自私、独断专行与事实不符,反而是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互助义务,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三、原告诉称关于财产分配的请求于理不通、于法无据,原告作为婚姻关系的过错方,隐瞒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事实,骗取被告的身份证将被告登记为温州**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使被告承担刑事法律风险,严重侵害了被告的权益,后经公安机关调查且员工潘**等人作证被告才没受到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与被告张*于年月初二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此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系事实婚姻。婚后共生育一女二子,现均已成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柳市镇龙根村二间四层楼房(所有权证号110f00036)及夫妻共同债务欠郑巨芬借款40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身份信息、柳市**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借据三份等证据,结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关系,现双方因感情不和一致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原告存在赌博陋习且对婚姻不忠,对此原告均不予认可,因被告未能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原告使其承担了刑事法律风险,存在严重的婚姻过错,故不同意原告主张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本院认为被告该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二间四层楼房,且存在分割的现实条件,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各分得一间,庭审中经本院征求被告意见,其表示若分割愿意选择东面一间,对此原告表示同意,故本院予以准许;且双方均表示隔断费用各半承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欠郑巨芬的借款40000元,被告予以认可,但其反驳系原告个人用于赌博的借款,因举证不能,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认定欠郑巨芬的借款40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各承担20000元。被告要求原告偿还为其垫付的投注六合彩所欠的款项91000元,虽然庭审中被告提供了其中61000元的原借据或者收条,但其未能举证证明相关举债系原告个人赌博所借,且该些债务因偿还而消灭,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91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郑*与被告张*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柳市镇龙根村二间四层楼房西面一间归原告郑*所有,东面一间归被告张*所有,隔断费用由双方对半承担。

三、夫妻共同债务欠郑巨芬借款4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0000元。款由双方自行交付债权人收讫。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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