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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