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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