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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尚某甲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尚政璋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尚某甲与被告陈*于2006年间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尚某乙。婚后,原、被告有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处于分居状态,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亦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尚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尚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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