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与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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