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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