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