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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