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以给予被告六个月的和好考验期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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