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以给予被告六个月的和好考验期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