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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孙*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陈*起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孙*乙,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其存在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不睦。2012年3月18日,因被告怀疑其有外遇,其独自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且双方分居已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陈*为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孙*甲答辩称:恋爱、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极少发生争吵,也不存在家庭暴力。双方未分居,夫妻感情也未彻底破裂。双方婚后为共同生产经营而欠下债务二十余万元。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庭审中,被告孙*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整,内容客观,能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孙*甲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故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依法可确认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孙*乙,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以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且双方分居已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致纠纷发生。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已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原、被告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增强家庭责任感,做到互相信任、互为忠诚,原、被告是有和好可能的。现原告以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分居已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要求与被告孙*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行业务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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