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执行人)沈**与杨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沈**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沈**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沈**以其与申请执行人杨*就执行案件的履行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沈**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沈**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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