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沈**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沈**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沈**以其与申请执行人杨*就执行案件的履行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沈**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沈**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