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孙*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董XX与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马雪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刘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某某与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某某与祝*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