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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