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甲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甲于2015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乙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胡*丙。原、被告在二十多年的婚姻中,夫妻关系一直不和,并且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离婚是对双方的解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胡*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胡*甲于2015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甲离婚。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告王*甲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被告王*甲于2015年11月17日签收,但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通过电话询问被告王*甲,其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原告胡**提交了一份从任城区档案局提取的婚姻登记申请书、准予登记的审查处理结果表,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本院予以确认与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登记多年,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子。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体谅、相互关怀、彼此包容,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共同建立融洽、美满的家庭生活。原告胡*甲要求与被告王*甲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原告胡*甲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不足,其要求与被告王*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胡*甲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