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该案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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