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某某与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某某与祝*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与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封*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