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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罗*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罗*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1998年11月17日生育一子罗*乙,2010年7月19日生育一女罗*丙。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由于没有共同语言,双方基本无法正常沟通。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根本不尽家庭义务,经常在外面赌博。被告常常不回家,去了哪里,做了什么事原告都不知道。原告在家负责照顾孩子,无法外出工作,被告每月支付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均同)给原告作为生活费,原告要偿还欠款,还有人情世故的开销,根本不够支出,这两个月来的房租费也是原告借钱来支付的。被告没有关心原告,家里挑稻子本是男人干的活,也要原告去挑,被告还说他宁愿要母亲也不要原告这个老婆。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罗*乙由被告罗*甲抚养,婚生女罗*丙由原告江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罗*甲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每天都在工厂上班,根本没有时间参与赌博,原告才会去赌博,不但把夫妻的金戒指抵押给他人,还向他人借款赌博。被告在工厂上班的工资每月3000多元,除了今年7月22日儿子出了点事,只支付给原告1200元作为生活费外,其他每月都有支付2000元给原告,原告每次都拿去打麻将输掉。原告一天到晚都在玩,不管家里的事,全家都靠被告一人支撑,被告每个月的工资除了支付原告生活费外,还要支付家里的房租、婚生子的开销及被告母亲的生活费,以及自己的电话费、车子油钱、抽烟的烟钱,不存在被告没有责任心、不尽义务的问题。这次双方发生矛盾是因为被告母亲轮到原、被告赡养,原告不乐意,还叫被告及被告母亲滚出去。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婚生子女都那么大了,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即便双方离婚,原告好吃懒做,婚生子女亦应由被告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1998年11月17日生育一子罗*乙,2010年7月19日生育一女罗*丙。婚后,原、被告因为家庭经济及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认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近二十年,生育并抚养二个孩子至今,婚姻基础较为牢固,现双方虽因经济及生活琐事等原因存在一些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多关心体贴对方,加强沟通,互相检讨各自的不足,互相体谅,互相扶持,自觉规制自己的行为,共同为照顾家庭抚育孩子尽到应尽的义务,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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