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孙*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董XX与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马雪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刘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栾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某某与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