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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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